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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

申請資格及條件
凡投有勞工保險之在職勞工,具備下列各款規定,得依規定提出申請:
一、勞工保險年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般產職業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一年以上者。
2、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勞工:參加勞工保險者,年資不予限制。
3、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加入公保者」:參加公保累計 年資應比照三之(一)之1、2規定。
二、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無自有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詢,均未曾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
2、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詢,均未曾有任何房屋座 ,僅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後,由本人或其配偶首次建購一戶住宅,並於取得所有權 三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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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地圖:              


優惠購屋專案

1.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會同訂定 •財政部九十年八月十七日會同修訂 •中央銀行 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會同修訂 •九十二年元月十三日會同修訂 •九十二年八月廿二日會同修訂 )

  1. 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九十二年元月十日及九十二年八月廿二日核定,為提振國內傳統產業,並減輕國內民眾購置住宅利息負擔,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以下簡稱本專案貸款),訂定本作業簡則。
     

  2. 承辦金融機構及額度分配: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訂之;調整時,亦同。
     

  3. 本專案貸款資金來源:由承辦金融機構自有資金供應,如資金不足,再由中央銀行協調支應。
     

  4. 承辦金融機構辦理本專案貸款期限:自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至九十三年八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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