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總額度:一兆八百億元(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原訂二千億元,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及九十二年元月十日各增撥二千億元及九十二年八月廿二日增撥二千八百億元)。 |
|
|
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一%計算機動調整。 |
|
|
政府補貼利率: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之四千億元固定為年率0•八五%,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之二千億元固定為年率0•四二五%,九十二年元月十日之二千億元及九十二年八月廿二日增撥二千八百億元固定為年率0•二五%,由內政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
|
|
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按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 |
|
|
每戶貸款額度:
a. 台北市每戶最高二百五十萬元
b. 其他地區每戶最高二百萬元。 |
|
|
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最長二十年,含寬限期三年(只付息不還本金),第四年起依年金法於剩餘期限內平均攤還本息。 |
|
|
貸放對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每人限購乙戶。 |
|
|
適用建物:限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含)以後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中古屋及新屋,且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應登記含有「住宅」或「住」字樣者。 |